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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部分)
发布单位:沙坪坝区教育委员会   发布人:陈彦   发布时间:2016-01-06 14:48   共访问 787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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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 规划背景

  第一章 重大意义

  第二章 发展现状

  第三章 发展态势

  第二篇 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第四章 指导思想

  第五章 发展目标

  第三篇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第六章 推进符合条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第一节 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制度

  第二节 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第七章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第一节 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第二节 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第三节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第四节 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条件

  第五节 拓宽住房保障渠道

  第八章 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机制

  第一节 建立成本分担机制

  第二节 合理确定各级政府职责

  第三节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参与机制

  第四篇 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

  第九章 优化提升东部地区城市群

  第十章 培育发展中西部地区城市群

  第十一章 建立城市群发展协调机制

  第十二章 促进各类城市协调发展

  第一节 增强中心城市辐射带动功能

  第二节 加快发展中小城市

  第三节 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

  第十三章 强化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支撑

  第一节 完善城市群之间综合交通运输网络

  第二节 构建城市群内部综合交通运输网络

  第三节 建设城市综合交通枢纽

  第四节 改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交通条件

  第五篇 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四章 强化城市产业就业支撑

  第一节 优化城市产业结构

  第二节 增强城市创新能力

  第三节 营造良好就业创业环境

  第十五章 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管理格局

  第一节 改造提升中心城区功能

  第二节 严格规范新城新区建设

  第三节 改善城乡接合部环境

  第十六章 提升城市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第一节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第二节 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第三节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十七章 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

  第一节 创新规划理念

  第二节 完善规划程序

  第三节 强化规划管控

  第四节 严格建筑质量管理

  第十八章 推动新型城市建设

  第一节 加快绿色城市建设

  第二节 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第三节 注重人文城市建设

  第十九章 加强和创新城市社会治理

  第一节 完善城市治理结构

  第二节 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

  第三节 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四节 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

  第六篇 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

  第二十章 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第一节 推进城乡统一要素市场建设

  第二节 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体化

  第二十一章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第一节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第二节 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第三节 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

  第二十二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一节 提升乡镇村庄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节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

  第三节 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第七篇 改革完善城镇化发展体制机制

  第二十三章推进人口管理制度改革

  第二十四章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第二十五章创新城镇化资金保障机制

  第二十六章健全城镇住房制度

  第二十七章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第八篇 规划实施

  第二十八章加强组织协调

  第二十九章强化政策统筹

  第三十章 开展试点示范

  第三十一章健全监测评估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明确未来城镇化的发展路径、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统筹相关领域制度和政策创新,是指导全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规划。

  第一篇 规划背景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时期,也处于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深刻认识城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牢牢把握城镇化蕴含的巨大机遇,准确研判城镇化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妥善应对城镇化面临的风险挑战。

  第一章 重大意义

  城镇化是伴随工业化发展,非农产业在城镇集聚、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自然历史过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顺应发展规律,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积极稳妥扎实有序推进城镇化,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工业革命以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史表明,一国要成功实现现代化,在工业化发展的同时,必须注重城镇化发展。当今中国,城镇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是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彼此相辅相成。工业化处于主导地位,是发展的动力;农业现代化是重要基础,是发展的根基;信息化具有后发优势,为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城镇化是载体和平台,承载工业化和信息化发展空间,带动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融合作用。

  ——城镇化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引擎。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在于城镇化。目前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3.7%,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6%左右,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80%的平均水平,也低于人均收入与我国相近的发展中国家60%的平均水平,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城镇化水平持续提高,会使更多农民通过转移就业提高收入,通过转为市民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务,从而使城镇消费群体不断扩大、消费结构不断升级、消费潜力不断释放,也会带来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建设等巨大投资需求,这将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

  ——城镇化是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加快发展服务业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主攻方向。目前我国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仅为46.1%,与发达国家74%的平均水平相距甚远,与中等收入国家53%的平均水平也有较大差距。城镇化与服务业发展密切相关,服务业是就业的最大容纳器。城镇化过程中的人口集聚、生活方式的变革、生活水平的提高,都会扩大生活性服务需求;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三次产业的联动、社会分工的细化,也会扩大生产性服务需求。城镇化带来的创新要素集聚和知识传播扩散,有利于增强创新活力,驱动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

  ——城镇化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我国农村人口过多、农业水土资源紧缺,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土地规模经营难以推行,传统生产方式难以改变,这是“三农”问题的根源。我国人均耕地仅0.1公顷,农户户均土地经营规模约0.6公顷,远远达不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门槛。城镇化总体上有利于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为发展现代农业腾出宝贵空间。随着农村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农民人均资源占有量相应增加,可以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和机械化,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城镇经济实力提升,会进一步增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能力,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城镇化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开放发展,形成了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一批城市群,有力推动了东部地区快速发展,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的增长极。但与此同时,中西部地区发展相对滞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城镇化发展很不平衡,中西部城市发育明显不足。目前东部地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2.2%,而中部、西部地区分别只有48.5%、44.8%。随着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的深入推进,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加快,在中西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地区,加快城镇化进程,培育形成新的增长极,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和市场空间由东向西、由南向北梯次拓展,推动人口经济布局更加合理、区域发展更加协调。

  ——城镇化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城镇化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既能提高生产活动效率,又能富裕农民、造福人民,全面提升生活质量。随着城镇经济的繁荣,城镇功能的完善,公共服务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的提升,人们的物质生活会更加殷实充袁精神生活会更加丰富多彩;随着城乡二元体制逐步破除,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矛盾逐步化解,全体人民将共享现代文明成果。这既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消除社会风险隐患,也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

第三篇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按照尊重意愿、自主选择,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的原则,以农业转移人口为重点,兼顾高校和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城镇间异地就业人员和城区城郊农业人口,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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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推进符合条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逐步使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不仅要放开小城镇落户限制,也要放宽大中城市落户条件。

  第一节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制度

  各类城镇要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准条件,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布,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预期和选择。

  第二节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为前置条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城区人口50万-100万的城市落户限制,合理放开城区人口100万-300万的大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城区人口300万-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大中城市可设置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但最高年限不得超过5年。特大城市可采取积分制等方式设置阶梯式落户通道调控落户规模和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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